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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纠纷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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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李女士已经多年进入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在她的工作期间工作的表现良好。后来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经过沟通,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一份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在工作了几年之后,李女士因患为慢性疾病,后来因其自己的身体原因和涉及到请病假的原因影响了日常的工作。经过公司的内部商讨认为,李某的健康况状不能满足平日的工作要求,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遂一致决定李某的财务主管岗位变更到其他轻松的工作岗位,便于其疾病治疗与日常休养,工作的待遇水平根据新调换的岗位标准。

而李某则认为其在公已经任职多年,期间一直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该为保留其工作岗位直至疾病治疗好;在他不知情的情形下,变动了其工作的岗位与待遇,归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不予承认。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暂停李某的社保缴纳与相关待遇的支付,李某随即提起仲裁,要求恢复正常工作。

仲裁结果:仲裁机构经过调查后最后认为,李某的身体原因对于工作确属不能胜任,不能完场工作任务,所以公司的决定是符合法定规定。因此对于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随后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动合同中,因劳动者的身体原因不能对于工作任务不能胜任,调换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合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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