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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纠纷案例——实习生因工受伤后的单位赔偿责任问题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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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上海劳动纠纷案例:李某某是一工商学院的学生,2013年7月8日,李某某、工商学校、A公司三方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到A公司实习,期限一年;实习期间,A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实习津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与公司职工同等待遇;2013年11月2日上午11时许,李某某加班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致使机器截断其右手第2-5指,随即被送至医院手术治疗。期间,A公司向李帅帅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78738.51元。因赔偿事宜各方无法协商一致,李某某诉至法院,认为除公司已垫付费用外,A公司、工商学校还应共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合计226144元。
  如果这样的事故发生在有劳动关系约束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但是本案中事发时间为实习期间,地点是在实习单位,实习生仍为所属学校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在实习劳动期间发生事故致实习生人身损害,应当向谁追究责任、索取赔偿呢?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但在实习阶段,实习生受单位的组织管理,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符合雇佣关系的。所以我们认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可以跟所在单位索赔的。

我是上海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有任何的问题都可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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