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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共盗犯罪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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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盗”,就是共犯盗罪,相当于现代刑法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相应犯罪。唐律在《名例律》中对于共犯制度作出基本规定,内容丰富具体,系统全面,并以此为基础在分则中结合具体犯罪进行完善细化。特别是唐律对盗罪共犯的相关问题又在具体罪条中作出系列专门规定,从而形成最为周密完备的共盗制度。这些制度和规则体现了唐律对复杂法律问题的处置能力,反映了唐律高超的立法技术。唐律中的共盗犯罪,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通常共盗

  唐律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以其中首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作为首犯,其余都作从犯,这是认定共犯首从的基本规则,适用于除有特别规定的所有共同犯罪的首从犯的认定。这一规则表明唐律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以犯罪分子在共犯中的作用为标准,这一分类标准至今仍影响现代刑法的共犯分类,表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类社会对于共同行为这一事物规律的相同认识。

  通常共盗是共盗的基本犯罪构成,其主要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共犯之人在共盗行为中的主从地位。唐律对于共盗的首从在遵循“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这一标准的基础上,又同时规定了是否实施和是否分赃两个方面,以综合考虑行为人在共盗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对于共犯强盗的犯罪,唐律规定“罪无首从”,而共盗制度则直接决定犯罪首从的刑罚处置,所以共盗在不专门表明为“共强盗”的情况下就是指“共窃盗”。唐律的上述规定对强盗的未完成形态作以特别指明:“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强盗,杖八十”,即对于共犯强盗的非“造意”的“从者”的“不行,又不受分”的犯罪中止行为,给予“杖八十”的固定处罚。

  家人共盗

  在共盗犯罪中,家人共盗时有发生,唐律对于家人共盗的处置加以专门规定,形成共盗犯罪的特别制度。对于家人共同犯罪,律文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在封建宗法关系中,家长具有财产处置权、子女婚姻决定权、卑幼处罚教令权、重要事务处理权等其他法定权力。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家人共犯”的追究体现了与封建宗法礼教的相应性,也符合现代法理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从而使之成为处置家人共犯的一般规则。

  监主与凡人共盗

  唐律的“监主与凡人共盗”,是指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的“凡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监临主守共犯盗罪,是混合主体的共盗情形。疏文规定:“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这一规定表明,如果伙同监临主守的官吏共同犯罪,即使是一般人为造意者,仍以监临主守为首犯,一般人以通常规定的从犯论处。

  家人与外人共盗

  这里所谓“家人与外人共盗”,是指“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的共盗犯罪,也是混合主体共犯盗罪的特殊表现。所谓“同居卑幼”,即“共居子孙、弟侄之类”,是指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卑幼勾结外人强取窃取自家财物的情形。律文及其疏文的内容所规定的情形包括共犯一般的强盗窃盗、杀伤情形的有无、知情与否等法律问题,又涉及包括宗法伦理和封建家庭财产制度,由此形成了这种复杂情形的共盗犯罪。在法律上的处置必然要考虑所及因素的相互协调,法律规定的相互协调以及立法理由的相互协调,多种封建立法所特有的精神原则和制度规则在此交叉融合并充分展现。

  共盗临时杀伤

  盗窃作为财产犯罪,为了实现取得财物的目的,真正实施时附加手段、变化行为、加重后果的情形则时有发生。在共同窃盗时,无论“共谋窃盗”还是“相遇共盗”,也会出现实行“强”的手段,这种情况如果存在杀伤情形,唐律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这一规定逻辑上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彼此知情共同实施了杀伤行为,二是彼此不知情各自实施杀伤行为,三是实施杀伤而同行人知情,四是实施杀伤同行人不知情。对于前三种情况的杀伤人和同行人都以强盗论,不分首从;对于第四种情况的杀伤人以强盗论而不分首从,对同行人以窃盗论且区分首从。唐律对于“共盗临时杀伤”的这一规定,同样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规则。

  可见,唐律共盗犯罪的有关制度规定细致完整,相互协调,逻辑严密,内含充分的法理根据,虽有适应封建宗法伦理而客观归罪的规定,在绝对法定刑的古代立法体例前提下,唐律对于各种特别情形的处置切实体现了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量刑规则。唐律盗罪严密科学的立法精神和细密成熟的立法技术,为古代明清立法所基本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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