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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制度的渊源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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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连坐是指因一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株连人包括亲友、同族、邻里、上下级甚至家奴等。连带受到的刑罚有族诛、肉刑、徒刑、笞杖刑、赎刑和资罚等。

  据史籍记载,早在中国奴隶制社会就已经出现了连坐。《尚书•甘誓》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布:“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尚书•汤誓》成汤在讨伐夏桀的誓言中也说:“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所谓孥戮,即对犯罪者除惩罚本人外,还罪及池的妻和子。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的制度。

  中国封建法律的连坐制度,是战国末期秦国商鞅沿袭奴隶制法律而建立的。据《史记》记载:“商君之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从史籍记载和《云梦秦简》律文的内容看,秦的连坐大体可分:

  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

  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

  里典和伍老也因其所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连坐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官吏、百姓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巩固封建地主政权。

  秦以后的各封建王朝的法律中连坐一直被沿袭,但连坐的范围、惩罚的轻重均因时因地有所变化。如,汉初连坐的范围很广泛,义帝时,废收孥相坐律令,但实际上只是缩小连坐范围,使免坐者增多。

  魏晋法律规定对应夷族者亲族中妇女免予死刑,但仍要处以其他刑罚。

  《唐律》规定:诸谋叛者绞,妻子流2000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3000里。

  明律有关条文规定比唐律有所加重。明初朱元璋推行重刑政策,连坐更甚。朱元璋曾设置了“奸党之法”,大搞职务连坐,一官被认为有罪,与之联系的各官往往被广泛株连。洪武十八年,因郭桓贪污案连坐被杀的达7万多人。此前,因胡维庸案相继杀了8个开国元勋。

  清律沿袭明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连坐这种刑罚制度,所以能在中国延续上千年,并非偶然。中国古代是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业社会,保守、闭塞,发展缓慢,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传统,就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另外,宗教制度对社会和法律也有影响。在统治阶级中,一些人以血缘的亲疏远近享有种种特权,形成许多团伙派系。这样,当权的统治者为了斩草除根,便大肆实行株连。尤其重要的是,中国长期受君主专制制度统治,君主“口含天宪”,令出法随,可以生杀予夺。连坐在司法上为他们提供了镇压人民的条件,只要需要,他们便可通过株连把刑罚加在无辜者身上。这些便是连坐得以长期延续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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