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妻子尽义务,丈夫不构强奸罪吗?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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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孙先生与金女士相识。两年后,在父亲逼迫之下,金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在领证的当晚,孙先生提出要与其共同生活,但遭到了对方拒绝。此后,双方再未共同生活。一年后,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个月后的一天下午13时,孙先生趁着酒劲来到了金女士单位,强行将其带至自己的暂住处,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金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酒后施暴,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是要求妻子“尽义务”还是触犯了强奸罪?
答案是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先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此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强奸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因为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对于女方已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还有,就是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上述这两种情形,丈夫都构成了强奸罪主体,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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