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之证明责任分配
对于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分层,各种解释模式只是使用的术语不同,其实质标准是一致的,都源于实体法的评价分层。根据现代证明责任理论,证明责任分层源于实体法的评价分层,即实体法对民法规范的评价分层。在证明责任学说史上,为解释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莱波尔特首先提出实体法的评价分层概念。但事实上,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便已蕴含了实体法的评价分层的观念。从民法规范角度,实体法的评价分层表现为民法规范被区分为权利产生、阻碍和消灭规范,规范说依此对证明责任进行分层;或者民法规范被区分为请求权基础与抗辩基础,请求权基础理论依此构建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性思维,要件事实理论依此对证明责任进行分层。同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基于实体法对法律关系的评价分层,法律关系可区分为法律关系产生、阻碍和消灭等状态,《民诉法解释》第 91 条依此对证明责任进行分层。
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分层源于实体法对合同成立与合同订立的评价分层。合同成立包括两层证明责任:第一层为原告证明合同成立要件,第二层为原告证明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成立旨在说明合同是否存在,若合同存在则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订立旨在说明合同产生的过程,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相互作出意思表示而产生要约和承诺法律关系。合同成立与合同订立涉及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而不同法律关系又存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基于合同成立与合同订立在实体法上的评价分层,两者分属于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合同成立要件的证明责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而合同订立事实的证明责任属于要约和承诺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各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层源于实体法的评价分层。合同法律关系具有动态发展的特点,会经历产生、变更和消灭等状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亦依此顺序进行规定,所以实体法对合同法律关系的不同状态存在评价分层。依实体法的评价分层,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亦可进行分层,合同成立要件由原告证明,而合同未生效和终止原因由被告证明。其中,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在实体法层面体现私人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分野,两者的证明责任分层亦贯彻此种实体法的评价分层。同样地,要约法律关系可分为产生、变更和消灭等状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亦以此顺序进行规定;依实体法的评价分层,要约生效由原告证明,而要约撤回和要约失效由被告证明。同理,承诺法律关系可分为产生、阻碍等状态;依实体法的评价分层,承诺生效由原告证明,而承诺撤回由被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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