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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个人破产改革破冰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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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系列决策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指导下,在深圳市委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深圳破产法庭全力配合深圳市人大开展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深圳不但在全国率先终结“半部破产法”的历史,而且先行构建了科学完整的办理破产体系。

在几代法律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之上,深圳破产法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的新要求,明确加快构架新发展格局的主攻方向,从比较研究到实践探索,从参与立法到配套建设,切实推动党中央关于“十四五”时期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启航。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个人破产改革破冰



七年一剑

厚积薄发,夯实立法基础



作为全国第一家设立破产审判庭的法院,市中级法院在实践中意识到个人破产的缺位,影响到执行和破产制度的功能发挥。

自2013年起开始探索调研个人破产制度,先后承担多项最高法院和广东法院重点破产调研课题,前往香港、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地区实地考察,结合实践经验形成调研报告,翻译多国个人破产法条文,不断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设计的改革思考向纵深发展。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深圳市委的支持下,市人大、市中级法院积极推动运用特区立法权开展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改革试点进入快车道。

2019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个人破产立法筹备工作,并与市中级法院成立联合起草小组,并委托我院代为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

经过三个多月的起草打磨,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1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以及起草说明。

最终,在集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的指导支持,汇集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知识智慧,历经上百次讨论、几十场座谈和三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形成了13章173条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构建了一套有保护有制约、有激励有惩戒的个人破产法律规则:

多元程序选择

推动建立个人破产预重整制度、破产庭外和解制度,为构建多元债务纾缓机制,发展庭外重组程序提供制度接口;

个人免责设计

豁免财产制度与免责制度相互配合,为保护债务人基本人权和实现有效经济重生提供制度保障;

防范程序滥用

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加强反欺诈制度设计,明确不予免责和撤销免责程序,加强监管力度,构建追责机制,构建失权复权机制,加强失信惩戒和教育警示作用;

信息登记公开

构建全新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规则,落实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推动破产程序阳光运行,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两权分

推动破产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相分离,明确设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集约化办理破产事务,构建“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的全新办理破产体系。



实施配套

配套机制同步完善,确保办理高效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保障个人破产条例的高效实施,真正实现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建立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心,在市中级法院党组的支持下,破产法庭第一时间成立个人破产工作专班,研判实施风险,前瞻布局对策,开展实施配套工作,确保个人破产条例落地实施。

力争改革支持

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个人破产条例立法进度,推动解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配套问题。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明确,“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高院正在研究出台条例实施的配套规则。

研判风险对策

与市委政研室(改革办)等部门起草联合《深圳个人破产立法及其实施的若干风险与对策》调研报告提交市委,梳理风险困难,理清实施难点,明晰化解方向,提出应对举措,为市委市政府布局个人破产的实施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制定实施细则

加紧起草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指引和审理规程,细化适用范围和流程节点,明确破产审判和破产事务管理的权责分工,拟定改革过渡时期衔接规则,确保每一宗个人破产案件得到公平、高效审理。

强培训研讨

与市人大、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开展管理人专题培训,对个破条例理解于适用进行解读和破产事务管理工作指导。联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举办个人破产条例解读(释义)座谈会,研讨个人破产条例的释义和规则。

树立管理人规则

围绕企业破产审判实践的堵点痛点,进一步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落实债权人推选管理人机制,按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研究对管理人指定和监督机制进行优化,起草制定个人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搭建信息平台

开发个人破产一体化信息平台,为个人破产案件提供一站式协同解决方案,实现法官、管理人和当事人在同一平台完成个人破产案件的全流程办理。



优化完善
个人破产砥砺前行,再谱破产新篇



条例的正式出台有力推动破产制度成熟定型,推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为巩固深化改革成果,全面保障制度落实,,破产法庭将在最高法院、广东高院的指导下,在深圳市委和市中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加强配套完善,创新改革举措,在重点方面一一突破:

落实配套机制建设

出台个破实施细则,提高个破案件办理质效,完善优化个破制度实施效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妥善解决个人破产条例适用的效力问题,建立个人破产案件冲突处理规则和破产财产跨地区处置机制。

加快办理破产体系改革

促进破产管理机构、相关行政机构精密配合、实时对接,确保落实限制债务人行为措施,给予管理人及时承认和高效协助;

进一步推进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系统建设,构建信息登记公开规则,实现破产程序全流程的公开与监督。

促进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征信机构的联动办理和信息共享,推动破产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

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

完善优化个破办案信息化平台功能,利用“开放化+轻量化+区块链”搭建理念,确保实现破产案件全流程无纸化、便捷化、移动化办理。

推动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平台,打造破产信息全面、独立、完整的公开方式和公开渠道,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公开规则。

加强反欺诈研究

立足个人破产条例设计,针对企破追责疲弱的问题,研究深化防范破产欺诈机制,进一步细化识别机制和强化规制手段;

研究细化破产欺诈行为入刑标准,调整适用相关规则,明确责任主体,推动完善破产刑事法律制度。

示范先行,不负使命。站在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崭新改革起点上,破产法庭时刻铭记以人民为中心,投身改革,奋进拼搏,全力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完善。在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狂风暴雨、惊涛骇浪中,不断为深圳各类市场主体增强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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