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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3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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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有限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相较于以往规定,《决定》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纳入法院指定辩护的范畴,同时还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供指定辩护,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值得肯定。从适用范围上看,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452个罪名中,有98个罪名可适用无期徒刑,占总体罪名数的21.68%。刑法分则中除了渎职罪一章外,其他各章均有无期徒刑的规定,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有8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17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有34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有5个,侵犯财产罪中有4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11个,危害国防利益罪中有3个,贪污贿赂罪中有4个,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有12个(见图2)。可见无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广泛分布,基本上各种类型的犯罪都可适用。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在主体上没有特殊限制,凡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适用。因此,无期徒刑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具有适用广泛性,这必然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反映。鉴于无期徒刑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多适用于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或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决定》中规定无期徒刑为指定辩护,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及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是一进步。同样,应当负刑责的精神病人的犯罪及处理,这些年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权利保护也为社会所呼吁、重视,尽管事实上为数很少,但立法上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情形加以规定仍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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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无期徒刑罪名适用占分则罪名比重图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决定》这一进步可能十分有限。这既是由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甚少,从而可扩展适用法律援助的比例很低,当然更是由于无期徒刑案件中可扩展适用法律援助的比例也不高。
就前者而言,观察课题组调研的M市中级人民法院及F区法院的情况,M市中院2008-2010三年期间一审仅审结3起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涉及3名被告人,其中委托辩护2人比例为66.67%,指定辩护1人,比例为33.33%;F区法院审结2起相关案件,涉及2名被告人,其中委托辩护1人,比例为50%,指定辩护1人,比例为50%。F区法院法官告诉课题组,涉及被告人为精神病人的案件,没有委托律师的,法院一般会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为其指定辩护。不会出现自行辩护情况的出现。课题组在C市的调研也反映了类似情况。因此,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由于其整体占全部刑事案件及被告人的比例甚低,且事实上大都已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因条文改变而受益的被告人数量甚少。以M市中院为例,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辩护比率可能并未增加,只是原委托辩护者可能转为指定辩护(但也未必)。相应,整体的辩护率不会增加,只是理论上指定辩护率可能增加0.54%左右。
对于后者,同样以M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至2010年3年期间,该院一审审结203件刑事案件所涉及的384名被告人中,指定辩护259人,比例为67.45%,委托辩护92人,比例为23.96%,自行辩护33人,比例为8.59%(见图3)。而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35名被告人中,指定辩护14人,比例为40.0%,委托辩护20人,比例为57.1%,仅2009年有1人自行辩护,比例为2.9%(见图4)。所以,《决定》虽然将无期徒刑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体系,表面上确实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但由于无期徒刑事实上已有相当部分获得法律援助、相当部分自己聘请了律师且可以合理判断不会有太多的人改聘免费律师,实质上真正因为条文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而受益的被告人数量不多。就M市中院而论,若予扩大,则3年期间无期徒刑被告人指定辩护比例实际上可能仅增加2.86%。
总体而论,全部中院一审刑事案件的指定辩护比例也可能仅由67.45%增加到68.23%,即将原有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了0.7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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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008—2010年M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辩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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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008—2010年M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案件辩护情况


综上,此次立法修改的条文表面上似乎在制度上有变化,但由于实践执行中应当负刑责的精神病人数量甚少,无期徒刑案件辩护率已相当高,因此,这一修改可能在事实上难以明显增加受援被告人数,这一变化的意义当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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