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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1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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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获得辩护的重要渠道


为正确评判《决定》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厘清我国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的现状。
在立法层面,依据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包括:(1)被告人是盲、聋、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这三类人是法院必须指定辩护的援助对象。另外,对于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也可以为其指定辩护:(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实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实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过多次劝说仍不愿意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具有外国国籍的;(5)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己委托辩护人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三类情况:“(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上述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实现、如何运行,值得考察。基于此,本课题组于2011年9—11月间对刑事法律援助相关问题尤其是与本文相关的问题,展开了初步的实证研究。调研方式包括数据收集、阅卷、访谈等。课题组首先对2003—2009年七年间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情况进行了考察,发现近年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人)的数量整体上不断增加,案件以法院指定辩护为主,法律援助率明显上升(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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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003—2009中国刑事法律援助率趋势(法援案件比例)图


鉴于全国性数据的粗糙、不准确,整体的情况还需要通过中院、基层法院相关情况的具体调研来核实、印证甚至重新审视。为此,课题组主要对S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F区法院、S县法院进行了实证调研。同时,也部分考察了C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W区法院的情况予以佐证。
以M市为例,两级法院2010年一审共审结刑事案件1820件,其中M中院一审60件,被告人113人,F法院一审351件,被告人517人,S法院一审336件,被告人503人。课题组分别查阅了M中院一审案件全部案卷(表1),随机抽取F法院、S法院约一半的一审案件案卷分别为175件、被告人264人,168件、被告人247人(表2),调查统计了有关辩护情况,以下是有关的数据:
表1:2010年M中院一审刑事案件辩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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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10年F、S法院一审形式案件辩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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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显示,在M市中院一审案件中,受援被告人75人,法援比例为66.62%。除此之外,29名被告人聘请律师委托辩护,比例为22.66%,9名被告自行辩护,比例为7.96%。这表明律师辩护覆盖了绝大多数中院一审的刑事案件,有点出人意料,但这似乎从某一角度显示了对于中国最为严重的绝大多数犯罪,审判中法治化与人权保障水平已达到一定程度。但是,基层法院的辩护情况与中院差异较大。F法院264名被告人中38名被告人指定辩护,比例为14.39%,45名被告人委托辩护,比例为17.05%,181名自行辩护,比例为68.56%。S法院247名被告人中34名被告人指定辩护,比例为13.76%,37名被告人委托辩护,比例为14.98%,176名被告人自行辩护,比例为71.26%。显然,基层法院尤其中西部非发达城市基层法院刑事一审中高比例的自辩率似乎从另一角度显示轻案、重案审判辩护中人权保障的有限性。还需要指出,课题组经实证调研发现,类似情况并不限于M市。在课题组对其他地区司法机关的初步调查中,统计数据也反映了相似情况。
基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若干或许有点令人意外的现象,其一是法律援助成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重要甚至是主要手段,指定辩护比例已与委托辩护并驾齐驱,甚至有时高于委托辩护,这不仅在中级法院而且在基层法院,不仅在发达地区,而且在中等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均可见到。对此,需要多说一句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固有的印象是:鉴于法律援助范围的特定性,鉴于执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相对普遍性、历史性,执业律师似乎占据了刑事辩护、包括重要案件辩护的绝对地位。然而,上述事实与这一印象却大相径庭,个中原因值得探讨。其二是法律援助已成为严重犯罪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案件的最主要甚至是压倒性的辩护方式,这由中院一审刑事案件辩护情况可以清晰见到。其三是法律援助率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律援助率呈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关联性:越是发达比例越高的趋势,从M市S县的13.76%到M市F区的14.39%,再到C市W区的21.39%即显示了这一趋势。此外,还有一个此处虽未展开充分调研但根据有关情况可以推断的是,法律援助率近十年来整体上不断上升。相应地,我们可以发现委托辩护的相对比例与绝对数量都呈下降或停滞趋势。对此,笔者以为这与国家重视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在观念方面不断强化,人力、财力等方面投入不断增加密切相关。当然,也与社会律师由于种种因素减少对刑事辩护的投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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