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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对企业提出的合规化要求(四)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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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主体



出口管制法的义务主体包括出口经营者,出口货物发货人或代理报关企业,以及进口商等。其中最主要的法律义务主体是“出口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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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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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九种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出口经营者是最主要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在行政处罚的措施上,罚款适用于全部九种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且罚款的金额较高,最高甚至可以达到违法经营额的20倍,并可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除此之外,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还可能被限制甚至禁止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出口管制法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其违法情况将被纳入信用记录,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出口许可申请,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五年内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刑事责任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体而言,如果违反我国出口管制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涉嫌构成的主要罪名包括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罪名,从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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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适用效力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条原则性地规定了该法的域外执法管辖。这意味着,外国企业在境内违反出口管制规定,或者在境外对从中国购入的管制物项实施再出口时发生违规问题,均有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出口管制法对中外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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