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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对企业提出的合规化要求(三)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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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受出口管制法管制的行为并不仅仅限于通常理解意义上的“出口”,从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外国实体提供管制物项也属于受出口管制法规制的“出口”行为(即视同出口)。另外,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管制物项,以及外国实体获取管制物项后拟将其“再出口”,都会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管控。具体执行层面有待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予以进一步明确。



05

主管机关和职能分工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我们理解,目前负责出口管制工作的商务部、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即为这里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将继续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现行的出口管制管理体系按照物项类型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两用物项(例如,核两用、生物两用、化学两用、导弹相关两用物项等):商务部分别会同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管理;


军品出口: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管理;


核出口:国防科工局会同商务部等部门管理;


另外,涉及外交政策的管制物项出口,由前述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进行审查;海关总署负责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监管工作,并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处理。



06

管理方式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我国对管制物项的管理方式主要为制定管制清单和管控名单,以及实施出口许可。


管制清单


出口管制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管制清单圈定了出口管制的物项范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被列入管制清单中的物项,也并非必然不受管制。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等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另外,如果物项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这三类风险之一的,那么即使该物项为管制清单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物项,也仍然受到管制。



出口许可


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这是指,对于上述的管制清单物项、临时管制物项以及可能存在上述三类风险的其他物项,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前需要获得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许可才能出口。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出口类型、管制物项敏感程度、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等因素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管控名单


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对违反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有关管制物项交易可能会受到禁止或限制,有关管制物项出口可能会被责令中止。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不再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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