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赵某父亲赵某某委托,并经被告人赵某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审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案卷材料,听取了赵某本人对本案相关问题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被告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赵某在整个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其只是受被告人赵某兵指使联络了被告人丁某铜,且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温某某伤害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首先,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赵某兵是本案故意伤害的起意者:
被告人赵某兵于
之后,被告人赵某兵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说他被两名男子殴打了,还说这两名男子下午还要找他麻烦,被告人赵某兵叫被告人赵某找人来帮忙。当晚18时,被告人赵某兵又多次拨打被害人温某某的电话约他出来见面。由此可见,本案是因被告人赵某兵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引起的,是被告人赵某兵叫被告人赵某找人前来帮忙,又是被告人赵某兵约被害人温某某前往案发地点会面的,因此,被告人赵某兵是本案共同故意伤害的起意者。
其次,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受被告人赵某兵指使联络了被告人丁某铜,且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温某某伤害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他在整个故意伤害中仅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
被告人赵某虽然在赵某兵与陈某某通过QQ聊天时也随口辱骂了陈某某几句,但他与被害人温某某在案发前从未见过面,也没有任何过节,只是因为被告人赵某兵被温某某殴打后来电叫被告人赵某找人过去帮忙后,被告人赵某才答应赵某兵并帮他联系了在珠海的老乡丁某铜。庭审中,被告人丁某铜、丁某亦确认赵某说是赵某兵叫他打电话叫人来帮忙的。丁某铜等人于当日下午乘出租车中山市东升镇后,赵某兵帮丁某铜等人付了150元钱的车费,这也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兵被温某某殴打后害怕温某某再来找他的麻烦而指使赵某找丁某铜过来帮忙的。
综上,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只是受被告人赵某兵指使联络了被告人丁某铜,且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温某某伤害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他在整个故意伤害中仅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对此减轻处罚。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丁某、丁某铜、赵某平前来帮忙,并要求带上刀具”,对该项指控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该指控不成立。
如前所述,被告人赵某只是受被告人赵某兵指使联络了被告人丁某铜,其后丁某鹏又联系了丁某及赵某平,丁某铜还向“阿沙”借了四把刀。被告人丁某在其供述中说听到丁某铜问赵某“要不要带家伙”,赵某说“最好带”,由此可见,是丁某铜建议带刀具,而非赵某主动要求丁某铜带刀具的,除此之外没有其它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赵某要求带刀具”这一指控,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丁某、丁某铜、赵某平前来帮忙,并要求带上刀具”是不能成立的。
三、被害人温某某对于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温某某在得知女友被被告人赵某兵辱骂后就让女友当晚约被告人赵某兵出来,且于第二天中午到被告人赵某兵的工作单位质问赵某兵并打了赵某兵;在案发时,被害人温某某召集了10多人,且先动手打了被告人丁某铜,被害人温某某的上述行为明显是对赵某兵等人不断进行挑衅,使原本被告人赵某兵与陈某某之间简单的争执不断升级从而导致了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见,被害人温某某的上述过错行为是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诱因之一,因此,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赵某的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及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再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主动认罪,并对其所犯罪行已作真诚的忏悔。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其犯罪行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被告人赵某及其家属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其家属的谅解。
五、被告人赵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赵某平时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是初犯。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了解其实施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是在他人的指使下偶然产生了犯罪念头而作出的犯罪行为,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应给予其更多的宽容、理解、帮助、感化和教育,更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在整个共同伤害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只是受被告人赵某兵指使联络了被告人丁某铜,且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温某某伤害的犯罪行为;是从犯;其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赵某给予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重归社会的机会。
辩护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刘昕宇律师
二0一O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