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仲勋律师

徐仲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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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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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过200mg/100ml是否必定从重处罚?

来源:徐仲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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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20176623时许,被告人丰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客车沿本市天桥区水屯路由南向北驶入金和悦加油站,后因加油费用问题与加油站工作人员产生冲突,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将被告人丰某某查获。经对丰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8mg/100ml201774日,丰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律师工作:被告人丰某某提出自己未驾车在水屯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未提供新的证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坏后果;2、被告人系犯罪中止;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自首;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因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坏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系自首、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和从轻处罚的建议。

法院判决:根据丰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点评:本案中被告人丰某某酒精含量已经超过200mg/ml,但由于存在自首的情形,加上辩护人提出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坏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系自首、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和从轻处罚的建议,法院判决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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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仲勋
  • 执业律所: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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