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厚平律师

赖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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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刑事诈骗罪案件分析

来源:赖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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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罪案件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以高收益回报(月息2%)为饵,诱骗被害人朱某于2016年9月1日向其转账投资款100万元。其后,被告人每月支付2万元利息以蒙蔽朱某,并于2017年3月1日再次诱骗朱某追加投资。被害人朱某于当日再次转账100万元至被告人账户。至2017年12月,被告人不再兑付利息、并编造各种理由搪塞,后被害人报案。经查,被告人在收到上述投资款后,用于支付朱某利息44万之外,其余均用于其个人开支。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1日,被告人以帮助朱某投资房地产项目为由,向朱某收取2笔投资款合计200万元,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每月向朱某支付2%的月收益;直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共计向朱某转账40万元,后被告人编造银行不放款、境外投资款无法入境、被国安人员盯住等各种理由拖欠支付利益回报并拒不归还本金。

2、收据、还款计划书,银行历史交易明细、业务凭证证明: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先后收到朱某两笔100万元,合计200万元,投资期限18个月,每月收益2万元;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承诺于2019年4月17日、5月17日合计归还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年利率12%的利息。

3、手机微信、短信通讯记录截图、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10月3日至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定期向朱某支付固定收益,合计44万元。

4、手机短信、微信通讯记录截图证明: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人编造银行不放款、境外投资款无法入境、被国安人员盯住等各种理由,拖欠支付收益并拒不归还本金。

5、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解证明:被告人向朱某介绍房地产投资项目,并称钱款交予一名叫“妞妞”的人员,但民警当场使用被告人手机拨打“妞妞”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表示被告人在其家中居住了七八年,期间并未支付任何住宿费及伙食费,且并未收到被告人所称的所谓投资款项,被告人沉默、不作解释;随后,被告人又辩称准备将资金投资到房地产项目,但并未签订任何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被告人又称并未将朱某支付的投资款项用于某房地产项目,而将其中的约40万元用于帮助“妞妞”偿还信用卡,30万元用于偿还徐债务,15.6万元用于偿还张的债务,387,285元用于偿还前夫钱的车贷,40万元用于其开设的茶艺会所投资,40万元转账给朱某作为投资回报。被告人另供称,其向朱某隐瞒并未将钱款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的事实,虽然和朱某沟通如何兑付收益,但并未告知朱某其未将钱款用于投资。被告人辩称其帮助“妞妞”偿还信用卡欠款40万元并无转账记录印证,且用于投资茶艺馆的银行转账流水中仅有126,700元,被告人对于上述疑点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6、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法院调查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向被害人朱某谎称向某房地产项目投资,并以每月2%的收益率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朱某向其转账100万元;得款后,被告人被告人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茶艺会所投资以及个人消费等,并未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且一直向被害人朱某隐瞒上述事实;其间,被告人每月向被害人朱某转账2万元,并称系收益回报,继续欺骗被害人朱某。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在未如实告知前述钱款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再次以追加投资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朱某向其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得款后,被告人仍然未将钱款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除每月向被害人朱某支付固定收益外,其余钱款均被其用于偿还债务、消费及茶艺会所投资等。2017年12月,被告人被告人不再向被害人朱某支付每月收益回报,并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意图继续掩盖钱款的真实用途。截至案发,被告人向被害人朱某支付收益共计44万元。

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朱某至上海市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2019年9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以朱某被诈骗立案侦查;同日,该局静安寺派出所民警至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将被告人被告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被告人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

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先是编造虚假的收款事由,骗取他人钱款,后又隐瞒钱款的真实用途,再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归还已占有之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31年3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法院)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朱某。

一审判决理由

法院针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法院评判如下:

一、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人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经查,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收据、还款计划书、手机通讯记录截图等证实,被害人朱某支付给被告人的200万元系所谓房地产项目投资款,且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中供称确系投资款,但并未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据此,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害人朱某向被告人支付的2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被骗钱款。

二、被告人是否实施诈骗行为

被告人提出,其并未欺骗被害人朱某;经查,被告人被告人的供述、历史交易明细、手机微信通讯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在收取被害人朱某200万元钱款之前,即编造了向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虚假投资事由,在收到钱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少部分用于投资茶艺会所,并未将钱款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不断隐瞒钱款的真实用途,待其无能力向被害人朱某继续支付收益回报后,不仅没有向被害人朱某如实陈述钱款的真实用途,反而编造银行不放贷、境外投资款无法入境、被国安人员盯住等各种理由,继续搪塞,掩盖钱款已被其花用且无能力归还的事实。据此,被告人被告人自始至终都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得被害人朱某信任,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进而将被害人朱某的钱款占为己有。

三、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提出辩解,未支付收益回报,系因资金周转不开,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被告人的供述及历史交易明细证实,案发前,被告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且无固定收入,骗得被害人朱某钱款后主要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极少部分用于投资茶艺会所,又因其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归还;另外,被告人对于骗得的钱款用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证据材料予以印证其辩解。据此,被告人客观上不具有按期归还本金及收益的能力,反而隐瞒钱款的真实用途,主观上对其从朱某处骗得的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到案后提出的辩解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有违常理,又无证据印证,不足为信;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又无法提供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其辩解的合理性,法院不予采纳。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符合常理,且与其提供的收据、还款计划书、银行交易明细及手机通讯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起诉指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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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赖厚平
  • 执业律所: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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