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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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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诉

来源:赖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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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诉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多年合作,被告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原告申请借款。2016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美金85,000元。同时,被告为了获取外币时满足外汇管理部门等要求,要求原告签订形式上的销售合同,从而顺利收取该美金85,000元。后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声明”,其中包含了该笔美金85,000元的借款,被告承诺于2016年8月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但被告至今拖欠上述款项未付。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未经注明币种同)571,693元,利息378,076.64元。诉讼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美金85,000元,并支付该款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自起诉之日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做答辩。

法院调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告汇入款项美金85,000元。2018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询证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欠原告美金85,000元(人民币555,407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法院递交诉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汇款单、《询证函》、电话录音等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美金85,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美元存款利率计)。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39.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法院)。

一审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款项,被告确认结欠原告相应的欠款,故原告现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注册在大韩民国的公司,本案为涉外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诉讼中,原告亦确认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款项,被告确认结欠原告相应的欠款。被告现拖欠款项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当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所出借的系外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按照相关存款利率予以确定相应的利息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以中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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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赖厚平
  • 执业律所: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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