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厚平律师

赖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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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赖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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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原告长期通过被告一理财。两被告系同事关系,原告经被告一介绍与被告二相识。2012年,被告一称其有途径向某某公司出借钱款以赚取利息,询问原告是否有资金可以出借,原告为赚取利息同意借款,并与被告一口头约定年利率18%。2012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入被告一账户5,000,000元,出于对被告一的信任,原告未要求被告一出具借条。之后,被告一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至2018年4月1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备忘录》,两被告确认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转账交付被告一的5,000,000元系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最终用途由被告二出借给某某公司,因某某公司未按约向被告二还款,被告二向法院起诉某某公司,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二拟向法院申请执行。两被告承诺于2018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18%计算的借款利息。之后,两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讨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2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一辩称,其于2012年12月13日收到原告转账交付的5,000,000元后当即全部转账交付被告二,被告二收款后又全部交付案外人王某(时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一未使用过涉诉钱款,原告之所以愿意出借大额资金,是因原告事先知晓借款实际使用人系某某公司,且有某某某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尽管《备忘录》约定两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前归还原告涉诉借款本息,但原告实际知晓某某公司尚未向被告二还款,被告一也不具备还款能力。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二辩称,其收到被告一转账交付的5,000,000元后全部出借给某某公司,未实际使用过本案涉诉钱款,因某某公司未向被告二还款,故被告二现无能力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调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经被告一介绍与被告二相识。2012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入被告一账户5,000,000元。被告一收款后于2012年12月14日转入被告二账户5,000,000元。

2018年5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备忘录》。两被告确认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转账交付被告一的5,000,000元系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最终用途由被告二出借给某某公司,并由某某某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某某公司到期未归还被告二借款本息,被告二于2016年12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某某公司、某某某某某公司,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某某公司向被告二归还借款本息,且被告二对某某某某某公司名下上海市金皖路XXX号XXX幢(不包括1层北)房屋有权实现抵押权,判决已生效,被告二拟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与两被告约定,两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自借款交付次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至期,两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催讨不成,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二于2016年12月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某某公司、某某某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归还借款5,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某某某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法院查明,被告二于2012年12月14日向案外人王某(时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交付5,000,000元本票一张。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某公司向被告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且被告二对某某某某某公司名下上海市金皖路XXX号XXX幢(不包括1层北)房屋有权行使抵押权。二审判决于2018年1月15日生效。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2016)沪0115民初80387号、(2017)沪01民终11740号、《备忘录》、当事人陈述为证,经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五、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秋英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秋英借款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2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5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

六、一审判决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未归还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备忘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两被告辩称涉诉钱款最终出借给案外人某某公司,两被告实际未使用过借款,且原告对此明知,现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向被告二归还借款本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通过备忘录明确了涉诉钱款系两被告向原告的共同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至于两被告将借款用于何处及两被告缘何无法向原告偿还借款,均与两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无关,故本院对两被告的抗辩主张难予采信,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两被告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现原告主张两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一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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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赖厚平
  • 执业律所: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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