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受理程序
第一、债权人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债权人申请的条件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第三、债权人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
(二)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可以在企查查等平台查询打印);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四、立案审查的时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异议期满后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五、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立案审查规定
(一)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三)债务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自身的破产能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提出异议,但债权人申请所依据的债权已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如果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生效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务人的异议具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并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无异议,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应实际清偿债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发生破产原因提出异议的,应当证明其并非“资不抵债”且并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七)如果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受理裁定送达的对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达的对象,为申请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七、债务人收到裁定后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违反此项义务的,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