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景常律师

崔景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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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到底有效无效

来源:崔景常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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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越来越多,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小产权房”“乡产权房”交易。那么实务中应如何认定该类合同的效力呢?律师结合相关案例、观点为你讲述。

1.村民将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不属本村的村民,合同无效。

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侵害了村集体其他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应属无效。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还应当结合历史背景、现有占有关系等考虑其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国家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而与农民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出卖人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赔偿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因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所引发的纠纷,应当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及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3.对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要综合评定.

对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要根据交付时间的长短,结合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本价、土地的区位补偿价,作出综合的评定。一方面充分考虑房屋的翻建、扩建带来的添附价值,另一方面考虑土地升值、房屋升值带来的拆迁安置补偿预期的巨大经济利益及原购房一方因重新购置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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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景常
  • 执业律所: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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