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为对方背锅吗
来源:崔景常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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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应该由原告提供证据证该借款是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或用于夫妻共同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提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并不一定需要二人共同还款。谁借的?谁用了?都是关键!你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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