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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任性开除试用期员工吗?

来源:穆仁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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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情形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法律后果

  以第39条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且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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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穆仁菊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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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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