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曲靖律师 > 孔沙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量:0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关于律师会见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33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问什么?

1、案发的事实经过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均存在一个起因,辩护律师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既可以对案件的整体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也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有一个大体认知,对于随后的询问作铺垫。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讲述时,辩护律师需要记录事实中的细节以及关键节点,并就此展开更为详细询问。对于事实经过的询问,是会见问答顺利开展的首要前提,在此问题的询问过程中,能让辩护律师了解清楚整个案情经过,同样犯罪嫌疑人通过回忆,亦能想起更多关于事实的情况,让辩护律师找出有利点。

2、被抓获的经过通过了解抓获的经过,有利于辩护律师了解清楚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被抓获时的态度及情况,又涉及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如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身行为系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等待自首的情况被抓获经过虽然只是事实的简要陈述,但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却能够从中分析出案件的来龙去脉。

3、第一次被讯问的内容及回答应予注意的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内容,应将第一次讯问以及随后的讯问的具体内容分开讨论。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进行多次讯问,其每次的回答即便大方向相似,但也会存在记录各异的情况,且犯罪嫌疑人不谙法律,对于自身的回答可能无清晰的认知,所以,辩护律师应特别留意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的作答,如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行为有何认识、是否认罪等;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也应充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问题,从问题剖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的看法与态度。

4、一共进行了多少次讯问,讯问的内容是什么从此问题开始,便进入了会见的核心环节。侦查人员的“侦查逻辑”体现在讯问时的具体问题之间,辩护律师应对此有充分理解,通过了解历次讯问时侦查人员的问题,总结出哪些问题的出现率最高、哪些问题系某次讯问的新问题。前者关乎到侦查机关的侦查重点,后者则涉及侦查方向的调整以及案件核心事实的变化等等。由于犯罪嫌疑人对外界情况的了解在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业已停滞,故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辩护律师应根据侦查机关的讯问推测案件走向,此方式尤其适用于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一定时间差的刑事案件。

5、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在就前述的四个关键问题进行问答后,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经过以及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故此时应询问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问题的认知情况。考虑到良好辩护效果的实现依赖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充分信任。故在制定辩护方向——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应对犯罪嫌疑人心中的认知及心理底线有细致了解,此既能让二者在漫长的刑事诉讼进程中保持信任,又能让犯罪嫌疑人能够镇静地应付诉讼可能面临的各种意外情形。

三、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一)对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应注意哪些机会?

1、要注意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

2、要注意是否具备申请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机会。

3、要注意是否具备由刑事案件转为一般治安处罚的机会。

(二)其他注意事项

1、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2、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3、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9、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1、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2、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如何委托律师会见?

  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缴纳相关律师费用,一般而言,在各律师事务所均有现成格式合同法律文书,当事人家属只需签字即可。


孔沙律师

孔沙律师

服务地区: 云南-曲靖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

182-8869-962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