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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量:0

 

上诉人:张某,女,汉族, **年**月**日,身份证号: ,湖南省人,住址:隆回县 ,电话:18****4363。

被上诉人:周某,女,汉族,**年**月**日,身份证号: ,湖南省人,住址:隆回县   ,电话:186****961。

一审被告:陈某,男,汉族, **年**月**日,身份证号: ,湖南省人,住址:隆回县  ,联系电话:158***988。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4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一审被告陈某借款发生在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其中本金420000元及至2019年7月4日的利息27300元,共计447300元债务,系在上诉人知情的情况下,并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用于共同生活、共同投资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上诉人与一审被告陈某共同承担上述447300元债务的偿还责任。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该4473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毫无事实依据。因而,这一认定完全是错误的。

1、纵观全案,不仅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447300元借款用于了两被告共同生活和共同投资经营,而且一审被告陈某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辩驳与陈述置之不理,而完全偏听偏信一审被告陈某一面之词,主观臆断,完全违背客观事实强行做出该判决。

2、一审被告陈某之所以一口咬定上诉人对其借款的事实知情,并咬定上述447300元债务是经上诉人同意投资股市及偿还邮政银行的借款利息,是因为上诉人与一审被告陈某夫妻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已分居一年多,且上诉人曾经向人民法院诉请过一次离婚未获准许。陈某十分清楚,其与上诉人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上诉人离婚态度坚定而果敢,法院判决离婚指日可待。因此,陈某为了分担自己债务风险和压力,便一口咬定其向被上诉人借款后告诉过上诉人,并咬定上述447300元借款是经过上诉人同意而投资股市和偿还邮政银行借款利息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上诉人好过,即使离婚了也要拉着上诉人一起替他还债。可见,一审被告陈某多么的无情无意。遗憾的是一审法院竟在毫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形下,武断地判决上诉人与一审被告陈某共同承担上述447300元借款的偿还责任。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3、一审被告陈某提出的与上诉人一起商量用所借周某60万元中的20万元放到陈小某那里放利纯属谎言。事实上陈某借给陈小某的那20万元是从之前邮政银行贷款中分出来的,并不是陈某从被上诉人借款中转借给陈小某的,这可以从陈小某打给陈某的20万元借条得以证实,打借条的时间是2013年度,而陈某向被上诉人借款时间发生在2014年10月份之后。

4、本案客观事实是,一审被告陈某与上诉人夫妻感情多年来一直不好,平时大事小事均极少沟通。上诉人对陈某借款之事概不知情,陈某从什么时候开始向被上诉人借钱,一共借过几笔,借了多少,借款去向等等,其从未向上诉人透露过半点消息,更没有将借款交给过上诉人保管和使用,也没有用于家庭其它共同生活和经营开资。而且,上诉人与一审被告陈某都是国家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无须靠举债度日维持生活。上诉人与一审被告陈某婚后多年来亦未投资兴办过什么公司和其它任何经济实体,不存在需要巨额举债用于公司或者其它经济实体因转资金,一审被告陈某所说的投资股市和偿还邮政银行贷款利息并不是真实的。首先,陈某以前炒过股,亏了钱,在上诉人强烈反对下(这也是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之一),保证过不再炒股,后也未发现过其炒股。当然这也不排除他背着上诉人暗地里继续炒股,如果是这样,那陈某投资股市跟上诉人没有关系,其投资股市所借的债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其次,陈某从邮政银行贷款出来的,转借给他人有可观的利息收入,完全可以还清邮政银行的贷款利息,故陈某所谓用被上诉人借款偿还邮政的贷款利息一说是根本不成立的。

二、一审判决结果与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悖。

如上所述,上诉人对一审被告陈某向被上诉人周某借款的事实毫不知情,陈某借款后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投资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在本案债权人与一审被告陈某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及共同投资经营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本应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做出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驳回被上诉人周某要求上诉人张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的正确判决,而一审法院却反其道而行之,做出完全与法律规定相悖的错误判决。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所做出的判决与法律规定完全相悖,因而该判决是根本错误的。上诉人为此特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秉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法律精神,对本案重新审理,并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呈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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