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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时效抗辩抵赖的债权债务案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7 浏览量:0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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