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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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受贿罪重在分析财物来源和性质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7 浏览量:0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贪污罪、受贿罪适用同样的法定刑,认定为贪污罪还是受贿罪,在只有一个罪名且无造成损失等重大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最终的量刑可能差别不大。但当有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且存在造成损失等重大情节的情况下,罪名的认定对最终的量刑将影响巨大。
贪污罪,是指非法占有本单位公共财物;受贿罪,是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者均是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区别在于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受贿罪非法占有的是他人财物。财物是来源于本单位还是他人?财物性质上是本单位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论。但在实务中,收受他人财物,存在形式上为他人财物、实质却是本单位财物的可能性,贪污和受贿非常容易混淆。行为人为了掩盖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往往将本单位财物转化为他人财物后再予以非法占有,这种情形,认定贪污罪还是受贿罪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将分多种情形加以分析。
一、他人将财物给本单位后,个人再加以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的就不再是他人的财物而是本单位的财物,应当认定贪污罪。
二、将应当支付给本单位的财物的一部分,让他人直接支付给个人,他人支付给个人的这部分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贪污罪。
三、增加中间环节,让本单位向中间环节多支付财物,中间环节将多支付的财物给个人,中间环节支付给个人这部分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财物,个人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贪污罪。
四、增加中间环节,让本单位少收入,中间环节将截留部分的财物给个人,这部分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财物,个人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贪污罪。
五、同理,即使是本单位名下的财物,如果实质上应当属于个人的,个人占有也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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