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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关系中将财物据为己有不构成盗窃罪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量:0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其双方之间存在租金给付的民事纠纷,结合王某接管该房屋及机器设备系在其申请解封之后的时间点,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更加符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看管,限制债务人转移财产而保障其债权得到顺利执行的主观心理。被告人王某的强制性代管行为虽非出于债务人自愿,但当天李某已经知晓,且在之后的较长时间内李某一方并未向法院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故可以认定在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代管财物关系。

在代管财物法律关系中,代管人对代管财产负有代为看护、保管的义务,因财产所有权不属于代管人,保管期间对代管财物造成损坏、灭失的,应当对财物所有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代为保管被害人张某、李某财物过程中,未经财产所有人许可,私自将代管财物转移、变卖,其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

经济活动中,一般情况下,基础的法律关系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有直接的影响。比如,侵占罪和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为了占有对方财物,客观上都有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但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有期徒刑,二者的法律后果差异巨大。相似的行为,之所以最高刑罚一为无期徒刑一为5年有期徒刑,就因为侵占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犯罪人是公开占有了已经由其保管的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的财物即使被非法占有,侵害其财物的犯罪人也明确,易于追究责任;侵占罪只能发生在具有代为保管财物的法律关系的人员之间,这些特征都决定了侵占罪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远远低于盗窃罪。对于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侵害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有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准确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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