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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种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情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量:0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大众对计算机的运用也日益增长,目前社会的正常运行,已经离不开对计算机的运用,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犯罪也层出不穷,今天平谦律师就针对几种常见的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几种罪名进行分享,供大家学习。

首先,看到下面一个案例:

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彭某、祝某、姜某经事先共谋,为赚取赌博网站广告费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租住的公寓内,相互配合,对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后,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再使用“菜刀”等软件链接该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几率。截止2017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彭某、祝某、姜某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113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了含有赌博关键词的广告网页。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彭某、祝某、姜某抓获到案。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最终,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祝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姜某宣告缓刑。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我们会疑问,为什么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四人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却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该四人进行判决呢?

根据我国刑法,该两个罪名规定区别如下: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整个案情来看,各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对目标服务器的侵入或非法控制,但并非破坏,他们虽对目标服务器的数据实施了修改、增加的侵犯行为,但未造成该信息系统功能实质性的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也未对该信息系统内有价值的数据进行增加、删改,其行为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最终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该四人进行了判罚。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整理以下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两种犯罪情形,分享大家: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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