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还有效吗?
案例:2013年7月6日,因买房款不足,刘某向李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利息1%月息。李某要求刘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刘某找到其朋友赵某,请其提供担保。后刘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李某当日将10000元转账至刘某账户。赵某在协议上签字,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到期后,刘某未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期间李某未以任何形式主张过权利,2014年8月10日,李某将刘某、赵某诉至法院,请求:1、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300元(利息计算方式:按1%月息,自2013年7月6日计算至2014年8月6日)2、请求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赵某抗辩:其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何为保证期间?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如何计算?保证期间是否为可变期间?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知,1、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2、原则上: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有约定按约定计算,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特例: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以本案为例,首先三方未明确保证方式,视为连带保证。其次,因未约定保证期间,视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本案中赵某的保证期间截止至2014年7月4日,李某主张权利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赵某的保证期间已过,其不再负有保证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赵某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