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彪律师

张启彪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综合,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刑事案件

承担无过错责任,等于要全部赔偿吗?

来源:张启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3
人浏览

案例:王某,女,1961年出生。2017年3月入职B公司,从事操作工职位,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B公司规定搬运产品需用治具搬运,2018年4月13日,王某直接用手搬运产品,因手滑导致产品掉落砸伤自己右脚。后王某主张B公司赔偿。

王某主张:其与B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知,雇员受伤雇主担责。因此B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要赔偿其全部医疗损失。

B公司主张:王某未按公司规定使用治具搬运产品,其存在故意。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不应由B公司赔偿损失,即使要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免除或减轻B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B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那么承担无过错责任等于要全部赔偿吗?提出这个问题的,其实是混淆了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其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结果。其仅仅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要件,仅是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的“过错”这一要件而言。其作用是用来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而非直接确认赔偿比例。拆分侵权赔偿构成要件如下:

 

保护利益   +   归责原则   -   免责事由   =   损害赔偿

 

可见,在归责原则的工具下,确认了赔偿义务人后,还要减去免责事由,才能得出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亦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无过错责任下,仍需要减去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有过失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系B公司员工,因此B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因王某违反公司作业规定,对事故造成有过失,因此应减轻B公司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王某损失的60%。

常见无过错责任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   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5.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6.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以上内容由张启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启彪律师咨询。
张启彪律师
张启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82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58号金泰国际中心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启彪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08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
  • 地  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58号金泰国际中心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