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无过错责任,等于要全部赔偿吗?
案例:王某,女,1961年出生。2017年3月入职B公司,从事操作工职位,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B公司规定搬运产品需用治具搬运,2018年4月13日,王某直接用手搬运产品,因手滑导致产品掉落砸伤自己右脚。后王某主张B公司赔偿。
王某主张:其与B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知,雇员受伤雇主担责。因此B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要赔偿其全部医疗损失。
B公司主张:王某未按公司规定使用治具搬运产品,其存在故意。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不应由B公司赔偿损失,即使要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免除或减轻B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B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那么承担无过错责任等于要全部赔偿吗?提出这个问题的,其实是混淆了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其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结果。其仅仅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要件,仅是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的“过错”这一要件而言。其作用是用来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而非直接确认赔偿比例。拆分侵权赔偿构成要件如下:
保护利益 + 归责原则 - 免责事由 = 损害赔偿
可见,在归责原则的工具下,确认了赔偿义务人后,还要减去免责事由,才能得出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亦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无过错责任下,仍需要减去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有过失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系B公司员工,因此B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因王某违反公司作业规定,对事故造成有过失,因此应减轻B公司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王某损失的60%。
常见无过错责任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 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5.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6.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