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彪律师

张启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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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综合,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刑事案件

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及担保权的实现

来源:张启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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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下:A公司为甲公司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欲融资,找到B公司借款,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借款1000万给A公司,为担保此笔借款,A公司需将其50%的股权(价值2000万)转让给B公司。后B公司依约出借1000万给A公司,A公司股东甲依约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的50%给B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现A公司到期后未能依约偿还B公司借款,双方发生纠纷:B公司主张其为A公司的股东,应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A公司主张股权转让是借款担保,协议无效,B公司不能成为A公司实质上股东,不享有股东相应权利。

问题来了:1、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如有效,在A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B公司如何实现权利?

带着问题,笔者搜寻大量法律法规及案例,总结如下:

1、      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有效。

首先,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来看,实务中定义为让与担保性质。

其次,虽然让与担保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债权实现担保的,属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特殊担保类型,其能够弥补典型担保和其他非典型担保方式之缺陷,因此,法院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种担保方式合法有效;

2、      B公司如何实现权利?

a) B公司能否实际成为A公司的股东,实际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义务?

笔者认为:实务中法院确实认同此种新型的让与担保有效,但很多案例并未支持担保权人实际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见,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并列同属物权范畴,担保物权非所有权。因此,B公司享有A公司50%股权的担保物权,其不能实际享有A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b) 在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B公司如何实现权利?

笔者认为:首先,在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基于让与担保有效,A公司不能直接要求B公司返还股权;参考相关担保权实现的途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看出实现担保权力,担保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担保物,就拍卖/变卖价款受偿。因此,B公司欲实现让与担保权利,可与A公司协商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股权,就价款受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有效,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股权,就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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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彪律师
张启彪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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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58号金泰国际中心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启彪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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