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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各类转账该退还吗?
非原创(婚姻法之家)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量:0
关于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以下有关恋爱期间转账的5种情形:
1.一般赠与,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婚约财产,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借贷,恋爱期间,双方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明确约定借贷内容,也不会出具借条,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在转账时就应该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 5.婚姻诈骗,乙方隐瞒甚至虚构事实,假借恋爱名义,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当骗取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有构成诈骗罪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