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苏州律师 > 颜惠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承担何种责任?

非原创(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2-09-13 浏览量:0

房产中介违反居间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恶意促成合同订立,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委托人可否拒绝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请求?若同时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委托人可否依法请求房产中介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请看本期推送。

裁判规则

1.房产中介隐瞒交易对象是其员工,构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应返还居间服务报酬——苏某某、李某某诉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产中介隐瞒交易对象是其员工的事实促成委托人与其员工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居间服务报酬,该行为构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受托人应当返还居间服务报酬并赔偿委托人损失。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9日第7版


2.中介公司未告知买房人二手房有营业税而导致房屋交易失败,应承担相应责任——杜某诉重庆某二手房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二手房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有如实报告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中介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交易房屋有营业税的告知义务而导致交易失败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3日第7版


3.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其无权要求支付报酬,已经收取的报酬,也应当退还——老王与甲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其无权要求支付报酬,已经收取的报酬,也应当退还;如果委托人因此受到损失,中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合同卷》,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4.中介方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主要负有如实报告、专业审查两大义务——施某某、朱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介方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主要负有如实报告以及专业审查两大义务,如实报告的标准是指,中介方应当诚实守信,报告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专业审查是指,中介方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所作的陈述进行必要核查,以确保对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法院网 2021年6月8日


5.中介机构未能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不得请求消费者支付报酬,但如果其为提供中介服务确实支出了费用,对于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老陈诉上海某企业管理服务所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介机构如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的,不得请求消费者支付报酬,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中介机构未能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不得请求消费者支付报酬,但如果其为提供中介服务确实支出了费用,对于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高级法院网 2021年3月31日


6.中介公司未全面、如实告知房屋基本情况,引导交易双方规避税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胡某诉某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介公司未全面、如实告知房屋基本情况,引导交易双方规避税费,有违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来源:新沂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7.中介人不存在刻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形,并未违反中介人的报告义务,有权收取中介费——佛山市佰镓利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张靖等行纪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介人已经向委托人提供了中介服务并促成买卖交易,且无证据表明中介人刻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违反中介人的报告义务的,有权收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

案号:(2022)粤06民终33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04-27


8.中介人未将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告知委托人,未尽到妥善的居间义务的,应返还中介费——郭XX诉贵州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介人明知委托人具有及时安排孩子就地入学的需求,作为专业的中介人应将房屋尚未取得初始登记,不具备办证条件,以及因此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告知委托人,中介人并未尽到妥善的居间义务,应将委托人已支付的中介费返还,且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剩余中介费。

案号:(2021)黔01民终13830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颜惠律师

颜惠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

181-3698-995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