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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务答疑

作者:颜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6 浏览量:0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购买能力的增强,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遍比较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极大的成胁,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在昆山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相关案例,总结出几条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实务问题,供大家参考,有失偏颇的地方,还请大家指正。

一、    要是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需要弄消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鉴定意见,是一份证据,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或是认定有误,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第一,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第二,保存好相关证据,让法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一份证据,也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相反证据或理由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法院完全可以不子采信这份认定书。

二、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一定是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吗?

事实上,只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才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仍要承担至少6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子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

三、    误工费如何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委托鉴定机构对“三期”进行鉴定的,里面对误工期也会有相应的鉴定意见,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四、    交通费只要是有发票就可以要求赔偿吗?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的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是只要提供了发票,就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而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在实务过程中,各种情况层出不穷,在此不一一列举,以后有机会再讨论。

附笔者整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清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费用一览表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依据

计算方式

1

医疗费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所载费用之和。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江苏省高院通知

50元/天*住院天数

3

营养费

江苏省高院通知

50元/天*营养支持天数

4

护理费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

一人护理:100-120元/天*护理天数

自行护理:80元/天*护理天数

5

误工费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

6

交通费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

正式票据即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7

残疾赔偿金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

a.≤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赔偿系数;

b.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

c.≥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赔偿系数。

8

死亡赔偿金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

计算方法同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系数视为1。

9

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不再单独列支)

a.≤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b.>18-≤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c.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d.≥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看作1计算。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

50000*伤残等级基数。

11

鉴定费

据实结算

鉴定费发票。

12

丧葬费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3

其他财产损失

据实结算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有效凭证(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以上,是笔者结合昆山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裁判的依据和思路,总结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清单,仅供参考。特别说明,本表只适用于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其他地区的请结合当地法院实际情况谨慎处理,具体相关法律问题还请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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