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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是共同债务吗?

来源:徐丽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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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是共同债务吗?

起诉离婚时,双方已分居较长时间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因夫妻一方受另一方家庭暴力或者双方矛盾激烈,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一种情况,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依法相互应承担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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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丽平
  • 执业律所: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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