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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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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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之规定有损不服认定人一方之权益之虞。例如:受损害方不服认定,可去上级交通警察部门申请复核,什么时候达到自己满意就去法院起诉了;如果是赔偿义务人一方不服认定就没有机会了,等该义务人去复核申请时,赔偿请求人已经去法院起诉,且受理了,那么,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会有人说,法律规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证据,既然是证据那么,法院就可以不采信,请问,又有谁见过法院去改变交警的事故认定呢?至少在我见到的案件中目前没有一个改变事故认定的。因为,其中有一个默契在里面,也就和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几个重大错案一样,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一般是支持公诉人观点的,有时对许多疑点都忽略不计。因为在有些人眼里,公、检、法是一家,当事人和律师是外人,有时当事的及其辩护人的观点和证据十分充分,也得不到支持的,可能不外乎这个原因。解决事故认定的这个漏洞是不是在此条法规中增加一个时日,也就是几日内不申请复核的,任何一方起诉且法院受理的,终止复核程序,这样将会更加合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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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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