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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收养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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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根据此条规定,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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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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