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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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二、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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