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确立股权善意取得一般条款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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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的正义要求,无权处分股权应当成为股权善意取得的一般前提,立法可考虑确立股权善意取得的一般条款,如“无处分权人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出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的,可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股权人起诉要求追回或处分权人起诉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受让人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款)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股权的,原股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无处分权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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