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3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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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债权人利益是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以房抵债” 协议一般是债务人难以完成金钱给付后签订, 在现有社会经济环境下, 房屋相对来说是较为优良的资产,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一般也会以该抵债协议诉请,而不愿再主张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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