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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3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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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债权人利益是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以房抵债” 协议一般是债务人难以完成金钱给付后签订在现有社会经济环境下房屋相对来说是较为优良的资产,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一般也会以该抵债协议诉请,而不愿再主张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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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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