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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和无偿代驾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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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中,代驾人和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定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均未予以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义务帮工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活动,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其系出于亲朋好友的情分提供帮助,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本案中,贺宇之所以驾驶案涉车辆,其原因是唐东饮酒后不能驾驶车辆,贺宇代驾的目的就是送唐东回家,双方之间是朋友关系,完全是无偿的帮助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义务帮工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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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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