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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由于出资迟延履行被公司除名的,丧失股东资格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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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丧失。干股股东,是指进行了股东的权利公示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因为该股东的特殊情况,其可以在未出资的情形下,享有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除出资之外的股东义务。出资瑕疵并不会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在公司与干股股东之间,股东并不因为没有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而是享有股东资格,以股权公示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干股股东可能由于出资迟延履行而被依法除名,从而失去股东资格。《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股东应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支付投资。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应自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交款项的百分之五的年息。允许对该股东主张其他损失。第64条规定,对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可以确定一个有警告的延长期限,期满后将宣布他们不再拥有其股票或者支付款。干股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按照借贷、买卖或者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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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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