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务问答
劳动合同是记载劳资双方最重要的证明载体,国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是采取高压强制态度,也规定了“双倍工资”的制度。在实践中围绕劳动合同的签订也会出现诸多问题,现在就出现率较高的问题进行回答。
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Q1:参加岗前培训或者试工能否认定是建立劳动关系?
A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上班的那一天。岗前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岗前培训也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用工”。
Q2:解读:“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基数是实得工资吗?
A2:对于“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基数,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按照已发生的对应月份的全部实得工资计付应支付的工资赔偿即可;但另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下应支付的国定工资计付”二倍工资”偿,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发生的提成工资、加班费等不固定的收入应予别除,而以实得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等每月固定发放的部分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Q3: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是否有上限限制?
A3: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工作满一年后则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同时主张此项赔偿仍受一年时效限制,即提起诉讼之日之往前推算一年时间,看是否处于工作未满一年的状态。
Q4:假如劳动者出具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用人单位还承担责任吗?
A4:用人单位仍然承担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它包括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拒签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用)。用人单位的上述义务并不是劳动者的单方面声明放弃就可以免除的。因此,劳动者提供的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不具有免除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效力。即使劳动者同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承担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