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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结案方式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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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也就是一种罚钱的刑罚,主要使用方式包括四种,也就是单科式罚金刑、选科式罚金刑、并科式罚金刑以及复合式罚金刑,不同的方式,情况不一样。那么,罚金刑的执行结案方式有哪些?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罚金刑的执行结案方式

  (一)一般执行方法分为:

  1、一次或分期缴纳;

  2、逐日缴纳;

  3、延期缴纳;

  4、暂缓缴纳。

  (二)特别执行方法分为:

  1、强制缴纳;

  2、以自由劳动缴付罚金;

  3、易科劳役;

  4、易科自由刑。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减免四种方式。


  二、什么是罚金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三、罚金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以上是一篇关于“罚金刑的执行结案方式”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罚金刑的执行结案方式,还有罚金刑的概念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式。除此以外,对于罚金刑引起的纠纷,为了避免触犯法律,有必要的时候,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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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雷兵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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