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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怎样的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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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破产企业及有关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即擅自处分企业财产(包括破产事由到来前、破产宣告之时企业管理的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取得的财产,只要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要依法追回,并入破产财产范围。上述行为致使部门债权人的权益未能得到保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由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破产企业或接受企业财产的单位负责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清偿可以得到的份额内进行清偿。对于该被处分财产不再存在的,由行为人负赔偿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手段的运用在破产案件中还缺乏必要的规定,在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当事人间构成无效经济合同,应按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加以处理,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同时辅之以民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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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雷兵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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