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律师
138-9897-7724
辽宁信盟律师事务所
12114*********872
13898977724@163.com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30-3号D 辽宁信盟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民间借贷中违约金过高怎么处理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量:0
民间借贷中违约金过高的处理办法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民间借贷案管辖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借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中违约金过高的处理办法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1.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借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违约金过高一般是指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违约金的上限为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的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