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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有多枚公章,对施工合同上其公章的真实性不认可,如何处理

来源:文尧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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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自恃存在多枚公章,对施工人提交的施工合同上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诉讼实务中,经常有发包人自恃存在多枚公章,对与施工人之间本真实存在的合同关系予以根本否认,对施工人提交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上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是检材与样本进行对比的过程,两者不致,并不代表检材一定虚假,亦可能是样本的问题。一启动鉴定程序而检材与样本不一致,发包人就实现了恶意申请鉴定的目的。但如果一概对发包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则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的嫌疑。

对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应对?

首先,应查明发包人是否有多枚公章,如果是,应把所有公章作为样本进行司法鉴定。

 

其次,若发包人刻意隐其有多枚公章的事实,而法院不能查清,则应引导施工人进行举证:一是证明加盖在合同上的公章,在双方履行合同或其他交易时使用过,以证实该公章无论真伪均系发包人所用;二是提交合同载明的施工范围系由其实际施工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

 

最后,如果施工人不能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则可采用庭审递进式发问及动态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查清事实。如发包人认可存在涉案工程的施工,但解系他人施工而非本案对方当事人施的情况下,因施工人已提交施工合同等证据,可认定施工人已初步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发包人提交其主张的涉案工程系他人施工这一事实的证据。如果发包人无法完成此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公章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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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文尧律师团队
  • 执业律所: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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