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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公司长期债权如何成功追回

来源:武景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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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摘要:1998-2000年期间李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经营烟草生意,刘*辉(女)诈骗李某1831925元现金及烟草,另外2人100多万2000年刘*辉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无期徒刑,并且没有任何退赔。刑事判决书没有对三名受害人分别列明退还数额,只有总额290多万。20年过去了,受害人290多      万。李某早已失望多年,见到律师,经咨询后,律师指出对策与方法,李某看到了一丝希望。

    对策与体会:

诈骗案等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损失的财务是经过如下程序:第一,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察、预审、提起公诉前的阶段进行追赃;

第二,在法院刑事立案后法院审理前再让被告退赔。但如果追赃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认倒霉,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受害人可以请求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立案。

第四、如果执行没有真正实现,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索赔,还要先交诉讼费,再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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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武景生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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