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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多少?年利率24%和36%该如何适用?

来源:赵静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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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目前民间资本市场异常火爆,各种借贷主体短时间内涌出,高利贷引发的新闻时常占据各类新闻头条。在火爆的同时,自然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文即是对民间资本市场利率的规定,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该条文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都有哪些相应的规定。形象的说,借贷利率可以用三个区域来表述,具体为下面三个区:


一、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区。

年利率不超过24%(折算月利率为2%)是民间借贷利率的红线,超过这个红线的,出借人无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因此,在实务中如果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这个范围的,借款人在未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可以积极抗辩,法院最多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无效区。

借贷双方如果约定借贷利率超过年利率36%(折算月利率为3%),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并且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还可以向法院诉讼把这部分退还回来。

三、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

自然债务的意思就是保持现状的债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该区域内的,借款人已经按该区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还没有支付利息的,则对于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年利率24%是司法保护的红线,实务中无论是复利、利滚利、各种费等,一笔借款,总的利率全计算在一起,不能超过这红线。实务中确实有的出借人,虽然约定了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的范围,但通过砍头息、各种名目费、复利等手段,逃避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制,但总计如果超红线的,超过部分仍然不受法律保护。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谢某良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11月7日与陈某贤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给陈某贤70000元;每月3%月息;陈某贤应于2017年2月6日前归还借款;如到期未能还款的应承担谢某良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按出借金额以每日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期限届满之后陈某贤没有按照约定向谢某良偿还借款,为维护谢某良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贤偿还谢某良借款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被告未答辩。

查明事实:2016年11月7日,谢某良与陈某贤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谢某良借给陈某贤人民币70000元,借款期限为3月,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借贷月利率为3%;如陈某贤到期未能还款的,承担谢某良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有权收取出借金额每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日,谢某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70000元给陈某贤,陈某贤写下《收款收据》给谢某良,确认收到谢某良款项70000元。

判决要点:陈某贤欠谢某良借款7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有谢某良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凭证、《收款收据》及谢某良在庭审时的陈述为证。故本院依法确认陈某贤欠谢某良7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约定的年利率36%、每日按3%计算的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良清偿借款70000元;支付借款7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陈某贤实际还款之日止)。

律师读案: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3%,折算年利率为36%,另外双方还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则每日按借款金额的3%计算违约金,仅利率的约定就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限制标准,如果加上逾期违约金的话,利率的约定远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标准,所以法院最终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这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

虽然利率有限制的范围,但是实务中出借人往往使用隐蔽的手段,变相的提高了利率,例如,约定砍头息、要求支付各种名目的贷款费用等,这样可以规避法律对利率的限制,所以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还应当多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如果约定转账支付,如果款实际到账与约定不符合的,一般按实际到账的金额计算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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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静光
  • 执业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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