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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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问题解析

来源:赵静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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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及从相关省市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人民法院通常需要个案分析,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男女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男女双方是否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特别是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原来的“彩礼”是否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或者原来的“彩礼”是否已经在男女生活中的消耗、当地的经济条件、当地的风俗状况等进行认定,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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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静光
  • 执业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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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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