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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揪学生头发致皮骨分离被刑拘,最终会怎么判刑?

来源:熊承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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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承星律师

这两天新闻报道的“老师揪学生头发致皮骨分离被刑拘”事件在网上引发全民热议。看到众多网友也比较关心,所以决定写一篇技术贴给大家分析分析这个事件上的法律问题。

注:下列分析预测都是基于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最终结果以后续新闻报道为准。

一、该老师最终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最终结果大概率是判处缓刑1年左右,不用实际坐牢(比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新闻报道,该教师常某已于5月1日被刑事拘留,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罪”。身体损伤按轻重程度可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类,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是达到轻伤以上,而轻伤分为两个级别,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规定,“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或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等情形都属于轻伤一级,轻微点的,“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或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等情形就属于轻伤二级。该新闻事件中的9岁孩子,已经构成了轻伤二级,当然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从上面这个标准也可看出,其实轻伤是很容易达到的。生活中有些暴力渣男动辄对妻子家暴,比如往女方身上摔板凳、抡拳头等,女方往往就容易构成轻伤甚至更重。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遭遇家暴报警后,民警大多都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了了之(这一点相信婚姻家事律师必定深有感触)。我给广大女性朋友的建议是,如果你遇到这种家暴渣男了,一旦男方家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形下(比如跑出去躲着),立刻报警求助,强烈要求公安处理。公安敷衍的,就去妇联求助。从我们以往的实务经验来看,只要有人指导,女方态度坚决必定能让公安处理,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刑事立案。家暴,其实和出轨一样,只有0次和N次的区别,如果女方相信男方会改变的,纯属自欺欺人。一旦男方对女方家暴了,其实婚姻就亮起了红灯。

这里还得稍微深入分析一个专业问题。比如我有同事就认为,目前新闻报道的只说孩子受伤,并没有详细描述该老师具体是如何动手的。那虽然公安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了,又何以见得最终不会是无罪结果呢?

这里要展开解释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该老师实施伤害行为(即揪头发)时主观上是故意心态,不能是过失心态。因为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而故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即直接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一种是间接故意,即对伤害结果持放任心态,虽不刻意追求伤害结果但也不排斥伤害结果发生。而刑法上的过失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无论哪种过失,行为人对伤害结果都是不希望发生的。

那该新闻事件里,这位老师对该9岁孩子揪头发施暴时,他主观心态最可能是哪种呢?这就需要我们还原到当时的场景里去揣摩了:对待一位9岁的孩子(大概小学3年级),该老师揪头发能导致皮骨分离这种骇人程度(当然,医学上的“皮骨分离”不是我们常人理解中的头皮全部脱落这种情形,但可近似理解),其力度、粗暴程度可想而知。我们先用排除法,可以排除疏忽大意过失这种情形。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伤害后果而没有预见,如果放在成年人身上还尚有可能。比如甲在工厂内推了乙一下,乙倒在水泥地上撞到了头部,重伤。通常情况下甲推乙并不一定会导致乙倒地,所以这种情形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对待一个9岁的孩子,用超出常人理解的暴力揪头发,这本身就是一种伤害性极大的行为,好比对一位老人心脏打一拳和对一个青年壮汉心脏打一拳,我们不能认为这两种行为的主观心态是一样的。对待幼儿小孩或老人,生活常识也告诉我们,你应该能预见你行为的可能后果。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虽然预见到可能的伤害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也可以排除,那只剩下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了。那相较之下,该老师施暴时持间接故意可能性更大,但无论哪种故意心态,都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如果大家还是没看懂,那我们再举例子。我拿刀追赶一个人朝他心脏位置猛砍,与我拿刀追赶他朝他腿部猛砍,你说我的主观心态如何?我到底是想杀他还是想伤害他呢?大家应该都清楚了。是的,主观心态虽然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事物,但它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力度等外观化表现进行“推定”。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了,难道这位老师对小孩受伤结果是一种放任心态么?他难道不排斥轻伤结果的出现?答案很简单:一时激愤而失去理性,加上我们普通人对轻伤标准毫无概念(比如我上面分析的,轻伤二级实在是太容易达到了),所以这位老师暴力揪头发时,很可能预见到了会出现受伤结果,只是在他认知范围里,没想到轻易构成了刑法上的“轻伤”程度。这里还有必要说一点,刑法上的“故意”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故意,内涵并不完全一样。不需要该老师清晰认识到刑法意义上的轻伤构成标准,更不需要他能准确分辨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清晰界限。

我们再总结下推理该老师主观心态的逻辑路径:孩子出现调皮捣蛋行为→该老师脾气暴躁一时激愤难忍→失去理性直接施暴揪头发(力度极大,且粗暴)→皮骨分离构成轻伤二级(该老师应该压根不知道这种皮骨分离在刑法上属于“轻伤”标准)。

生活中很多激情杀人的情形,其实道理和这位老师并无二致。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虽然不故意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失去了理性,在行为的那一刻大脑并不会权衡杀人后会判刑坐牢的问题。所以冲动是魔鬼,这句话极有道理。

再说该老师最终可能的判刑结果。虽然目前新闻上并未报道详细的案情,但该老师很可能是民警电话通知后去归案被刑拘的,那就属于自首情节。然后认罪态度方面,如我上面分析的,他如果有委托律师的,那其实对他最理智的做法(心理博弈)就是老实承认,而不是辩解行为时是过失心态。因为从结果推定他主观心态的逻辑太顺了,他辩称是过失反而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拒不认罪,从而加重刑罚。再加上积极赔偿寻求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最终的判刑结果大概就是缓刑1年左右(家属是否愿意谅解,对他的刑期影响不大)。

2.民事责任:首先是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学校向该老师进行追偿。

我们要知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是该老师对孩子进行的赔偿,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他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是对国家承担责任。所以一旦公安刑事立案后,其实家属就无法私下免除他的刑事责任了,追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公权力机关的事(公安检察院法院),不是家属可以决定的事,但家属的谅解可以成为一个从轻量刑的情节。

从以往的判例来看,该新闻事件中,如果家属起诉这位老师和学校的话,最终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学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学校可以另案起诉这位老师,进行追偿(也就是说,不能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判决全部赔偿问题,但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除外)。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新闻报道中说这位老师曾主动“求和”,想拿50万私了。如果到了打官司这一步,很可能该家属最终能得到的赔偿数额不会超过50万,能超过一半算是较好结果了。

3.该老师的结局:被学校开除,并很可能被吊销教师资格证,中断教师生涯。

这一点就不用多说了,类似老师体罚学生事件被新闻报道后,老师都不会有好的结果。这位老师常某还涉嫌犯罪了,后果自然更严重。

二、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为何层出不穷?

简单归纳几点原因吧,就不啰嗦了:

1.学校选聘老师的标准亟待改善:师德如何设置考量标准,需要国家从顶层摸索、设计;

2.学校对教师日常上课活动缺乏有效抽查、监督;

3.“惩戒权”这一制度的出台是一大隐患:惩戒极容易变味为“体罚”而遭到家属强烈谴责,导致老师不敢管;敢管的又容易“擦枪走火”成为新闻事件,引火烧身——底层逻辑是权力一旦开了口子,必将被“滥用”;

4.学校普法宣传极度缺乏:老师不知“惩戒”与“体罚”界限如何拿捏。

……

 

p.s.有不少网友将类似老师体罚学生事件的原因归到学生身上,比如“有些学生确实极其顽劣,不体罚难以管教”这种论调。这种观点完全弄错了逻辑,好比同一个班的学生参加高考,有人考上清华北大,你连普通本科都考不上,你却归因于考试难度太大。这种归因逻辑,不是自欺欺人么?老师这种职业的性质是什么,连这个基本问题都没弄明白,就扯到“人性恶”、“有的学生就是天生欠管教”等等理由上,这不是喷子逻辑么。

只需要设想一个问题:是不是除了新闻中这位常姓老师外,其他老师也都靠体罚学生来“管教”学生?同一个圈子里不在内部比较却归因外部,这种逻辑谬误,值得我们广大网友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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