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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行使探望权要注意什么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量:0

  离婚后行使探望权时,要注意不能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比如不能任性地要求在孩子上学期间行使探望权,也不能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法律没有限制探望的次数,双方当事人可以综合子女和双方的意愿考量,沟通协商探望的次数。

  一、离婚后行使探望权要注意什么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一)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二)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三)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离婚后探望

  二、离婚后探望孩子次数是否有限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探望子女次数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探望子女是实行自治,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三、离婚后如何保护探望方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对探视权受到侵犯的一方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此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是这样可以促使对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避免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权益被肆意侵犯。因为探视权受到侵犯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受害者常常处于很无助的境地。

  探视权的设立兼顾了子女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权益,在这两种权益中,子女的权益是侧重的。探视权的设立使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能够尽可能的接受父母双方的关爱,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单亲家庭给孩子日后的成长留下的阴影和伤害。同时,探视权的设立可以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另一方抚养子女的情况进行监督,所以,探视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直接抚养权的确立是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它更注重的是子女的权利、父母的义务。法律之所以要求法院对双方的具体情况分析后以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就是出于对子女权益的考虑。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否则我们应视为当前的抚养状态是合理、合法的。

  探视权受到侵犯损害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但若以变更抚养关系来对这种权利的侵犯给予救济,实际上是对子女权益的一种损害,是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来实现探视权的法律保障,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探视权设立的本身即侧重对子女权益的保护,若因探视权受到侵犯(父或母的权利受到侵犯)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损害子女的利益),实际上是对探视权设立目的的一种违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对无故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责任。探视权受到侵犯的举证困难,在于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没有搜集证据的意识,如果事先有了这种意识,掌握了一定的取证方法,举证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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